职促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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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促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北京市朝阳区职业培训发展促进会(英文名称Beijing Chaoyang District vocational training and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CVTA)。

第二条 由朝阳区专业技术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驻区单位和驻区企业的所属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开展职业技能评价、等级认定的机构,以及开展职业培训支持服务的有关单位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朝阳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在服从政府相关部门对职业培训行业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开展职业培训的调研和分析,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推动职业培训行业自律,发挥政府和职业培训企业、学校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服务会员企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从业人员素质提升,搭建交流平台,整合资源,提升企业服务水平,促进朝阳区职业培训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1号院1号楼-6至57层101内2层201室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调查研究、发展规划、交流合作、沟通协调、职工教育、行业自律、咨询服务、品牌建设、开展活动、编辑刊物、协助政府部门建立相关标准、辅助政府部门开展相关合作服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缴纳会费,积极参与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促进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的相关领导或负责人离职或调离相关岗位后自动退会,不再担任本团体职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制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 (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担任。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 3 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三)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党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凡有三名以上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24年11月2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朝阳区职业培训发展促进会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